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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新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数量上限(套、件、组)价格上限(元)最低使用年限(年)性能要求
厅级:4,000;
处级及以下:2,500
厅级:1,500处级及以下:800厅级:3,000处级及以下:
2,000厅级:1,500处级及以下:1,000大茶几1000小茶几8001个/办公室80010厅级:2组/人2,000处级及以下:1组/人
1,200厅级:2,000;处级及以下:1,000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3,000201组/办公室1,50020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1套/人1组/人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资产品目桌前椅保密柜茶水柜书柜会议桌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5101015152020茶几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
2. 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
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室设备:电脑最少要用6年,台式的价格上限5000元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1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3. 办公用房家具标准
大床房和标准间的区别 请一起来了解一下:1.床的数量和大小不同。大床房是指一间房内是一张双人的大床,适合一对夫妻或者情侣入住,一般床的尺寸有1.5米、1.8米和2米这三种床。
标准间是指一间房内有两张单人床,适合两位单身人士入住,床的宽度为1.1米和1.35米左右。卧室、工作区、会客区同在一个房间,并且带有独立卫生间的房间。
2.标准间也叫双人房。这类房数量最多,适合两客一对,也适合旅游团。设施也配备了最标准的。它的主要家具和设施是两张单人床和两个床头柜、一张多功能桌椅、一个衣柜、一台电视,配备互联网和一个卫生间。
3.大床房的大小和设施与标准间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床换成了双人大床。
4. 办公家具标准最新2019
办公桌国家标准具体是什么样的的主要内容是“办公桌椅类的高度,办公桌类家具高度尺寸标准可以有700mm、720mm、740mm、760mm四个规格;办公椅凳类家具的座面高度可以有400mm
办公桌椅类的高度,办公桌类家具高度尺寸标准可以有700mm、720mm、740mm、760mm四个规格;办公椅凳类家具的座面高度可以有400mm、420mm、440mm三个规格。另外还规定了桌椅配套使用标准尺寸,桌椅高度差应控制在280至320mm范围内。
如果办公桌椅高度搭配得不合理,会直接影响着人的坐姿,不利于使用者的健康。为此,国标还规定了写字桌台面下的空间高不小于580mm,空间宽度不小于520mm,这是为了保证人在使用时两腿能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5. 最新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规范
GB/T 14531-2017 办公家具 阅览桌、椅、凳
GB/T 14532-2017 办公家具 木制柜、架
GB/T 22792.1-2009 办公家具 屏风 第1部分:尺寸
GB 22792.2-2008 办公家具 屏风 第2部分:安全要求
GB/T 22792.3-2008 办公家具 屏风 第3部分:试验方法
GB/T 38607-2020 办公家具 桌台类 稳定性、强度和耐久性测试方法
GB/T 38611-2020 办公家具 办公工作椅 稳定性、强度和耐久性测试方法
GB/T 38733-2020 办公家具 办公椅 尺寸测量方法
GB/T 39223.3-2020健康家居的人类工效学要求 第3部分:办公桌椅
QB/T 2280-2016 办公家具 办公椅
QB/T 4156-2010 办公家具 电脑桌
QB/T 4668-2014 办公家具人类工效学要求
QB/T 4935-2016 办公家具 屏风桌
QB/T 5224-2018 办公椅用脚轮
QB/T 5618-2021 办公椅体压分布测量方法
6. 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办公桌标准尺寸一般为长1200到1600mm,宽500到650mm,高700到800mm。办公桌标准尺寸通常 1200*600mm,高度为780mm。常规的尺寸是不变的,高度750mm,是人体学高度,宽度有600mm,700mm,800mm,900mm几种,也是根据长度的不同相配的,长度常规都是双数1600mm,1800mm,2000mm,2200mm,2400mm几个尺寸比较常规。
7.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表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8. 办公室家具设备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9.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国家机关办公桌至少用15年
账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规定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早在2009年,我国就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11年也曾下发过《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这些规定将因公出差经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都纳入了管理。相比于此前,本次新颁布的《标准》更加细化,部分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用上限也有所下调。
新《标准》将取代2009年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和2011年印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价格上限分别是5000元和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6年。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传真机,从10000元下调到3000元,调整幅度达到7000元
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执行。
不得配置豪华家具和使用名贵木材
《标准》要求,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新标准规定,司局级配置的办公桌,价格上限为4500元,处级及以下为3000元;办公椅司局级价格上限为1500元,处级及以下为800元。办公桌椅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新标准还规定,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此外,对办公室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椅的配置,新标准也做了详细规定。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根据新的标准,提高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对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是6年,比2011年发布的标准延长了一年;对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以15年为主,文件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的使用年限为20年。
新标准相比老标准至少延长了5年。2011年标准对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统一要求为“长期使用”,所谓“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另外,对办公电脑的使用年限也延长了一年。
不过,新老标准都规定,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笔记本电脑不超7000元需用6年以上
在价格方面,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在通用办公设备方面,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价格上限分别是5000元和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6年。便携式计算机,此前规定的价格和年限分别是1万元和5年。
打印机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 A4打印机价格上限为1200元,A3为15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6年。除了电脑和打印机,通用办公设备还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新标准对这些设备配置也做了具体规定。
解读 将进一步促进政府清正廉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对此解读称,对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设置更严格的标准,是公务支出预算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办公家具和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是根据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因素确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超过这一年限,就必须要报废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白景明说。
“公务支出标准更细化,制度体系更完备,将进一步促进政府清正廉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白景明介绍,目前,各项支出标准基本覆盖了中央行政单位的公务活动,超出标准的费用无法列入预算,也报不了销。随着行政成本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开会去旅游景点、培训上高档菜肴、出差住豪华酒店行不通了,一些借公务活动“捞实惠”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
10. 最新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文件
1、一般要求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4)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5)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6)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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