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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采购管理(办公家具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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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5 09: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办公家具采购管理规定1,新准则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酌定,一般情况下,不足2000元的,不列固定资产;办公桌、验钞机、电话、风扇、饮水机可列入低值易耗品,五五摊销或一次性摊销,列入费用。购买的办公桌,椅,保险柜,床等,应该记入“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2,办公桌子,椅子,保险柜,如果所有的都加起来,超过2000元肯定要进入固定资产。3,至于多少金额可以进入低值易耗品,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掌握。如果金额太小不如直接进入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界定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都是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家具。4,上面的桌子,椅子,单个价钱都差不多1000元,保险柜1000多元,这要看你做的是什么单位的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用提取折旧,当然沙发书柜在行政事业单位里是固定资产,因为沙发书柜一起购买可按一批办公用品入账。一批价值2000以上可入固定资产账。企业的固定资产要同样遵从企业会计制度,不用于生产的一般也是单位价值2000以上的入固定资产,小额办公用品可入低值易耗品或列费用。提折旧这类物品方法很多,看你的要求了!5,如果单张桌子或椅子的价值不够做固定资产,能不能把买时整批的桌子或椅子做为固定资产呢,因为整批加起来就够条件做固定资产了。2. 办公家具采购要求答:首先要了解需要采购办公室家具的公司是属于哪种类型的,如果是IT行业,它的风格可能就需要偏严肃,端正风格,其颜色的搭配要在沉稳当中加上一点电活泼做点缀,这样才不会很刻板。如果是像做美容美发、形象设计等类型的公司,它的办公室的风格就需要偏柔软性、风格要很独特时尚。其次在了解了公司的类型之后,再分析公司的规模大小以及公司的档次,进行家具的采购量以及采购的档次的分析。并且要考虑到公司布局方面的问题。在请示上级领导进行审核,批准,将大体的规模以及产品的定位做好,并且还要做好资金预算。最后再将做好的方案及预算交给包办办公室家具的商家,由商家进行分析配置家具产品,将家具进行安装工作等。3. 办公家具集中采购申请家具不需要安装,直接按照采购价补充定额子目。4.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采购申请办公家具申请如下:尊敬的行政部门领导:现在由于公司厂房扩建后,公司多增加了三个办公区。但是目前办公家具尚未进行采购。现经查看公司库房的家具备品,只能满足最多两个办公区域的家具。但是椅子仍不能满足工区需要,故申请购买办公家具及三个办公区域的座椅,望领导批准。5. 办公用家具采购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按以下科目记: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按照新会计准则,2000元以上进固定资产,2000元以下进低值易耗品。进固定资产的话,涉及折旧,进低值易耗品的话,涉及按月摊销。所以,如果金额不是很大的话,直接进管理费用-办公用品费,没必要进固定资产或是低值易耗。6.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及办法1、填写申购审批单。由申购部门或申请人填写;2、申购部门确认。由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4、行政部报批。由行政部负责审批流程的人员进行报批流程:行政报批人员→财务→总经理5、审批通过后,复印件由申购部门存档,原件由行政部存档;6、购买落实。由行政部落实申购事宜;7、资产验收。由行政部与申购部门共同验收货品。7. 政府办公家具采购流程装修顺序一般我们装修采购流程是和装修流程是有关系的,所以我们在了解装修采购流程之前一定要先了解装修流程,而装修流程一般分为了一下几个步骤:1、前期设计;2、主体拆改;3、水电改造;4、木工;5、贴砖;6、刷墙面漆;7、厨卫吊顶;8、橱柜安装;9、木门安装;10、地板安装;11、铺贴壁纸;12、散热器安装;13、开关插座安装;14、灯具安装;15、五金洁具安装;16、窗帘杆安装;17、拓荒保洁;18、家具进场;19、家电安装;20、家居配饰装修。8. 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采购标准公职人员办公设备、家具等配置标准,请对照检查,别超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早已执行新的标准。中央对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数量、价格、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标准更严更细!最新的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新标准,地方也要参照执行。今后,采购或者配置办公设备可要注意了,千万别超标。(1)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室设备:电脑最少要用6年,台式的价格上限5000元通知要求,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通知还对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配置做了规定。明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复印机的价格上限为35,000元,并且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纸。(2)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中央行政单位能不能配置好点的办公家具,标准是什么,什么该配什么不该配,这次的规定都很明确。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1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另外,文件还明确提出,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3)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是不是就可以马上更换了?最低使用年限是怎么确定的?通知明确,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坏了怎么办?通知要求,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使用年限就可以马上更换了?通知说,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同时,通知指出,这个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办公配置标准根据文件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另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至于驻外机构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则另行制定。以后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配置标准是这样的:9. 家具采购部门制度你必须成为市级或省级或中央政府采购的协议供货单位,当你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政府买相关的产品就可以直接找你而省去一些招标环节。  要成为协议供货单位的话,需在每年政府公布的时间和产品类别进行投标,中标后才能成为协议供货单位。下面是关于政府协议供货的制度,你参考下吧。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07]1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笔记本、PC服务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显示器、硒鼓等办公设备、小额办公家具、机动车辆、空调和机动车辆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  (二)限额标准。纳入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其中办公设备单次采购在40台、机动车辆单次采购在10辆、办公家具采购在20万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以上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限额内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定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中标供应商或代理商联系方式及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通知省级单位,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或协议供货卡,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加盖专用章,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凡协议供货合同未加盖省政府采购中心专用章的,省国库支付局一律不予报账。  7、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8、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时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结算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  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承诺履行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  1、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委托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按照确定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3、负责采购人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4、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  5、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6、 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7、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8、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集中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9、统计收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上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4、中标产品或服务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5、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6 、按规定定期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  7、接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8、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  4、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5、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6、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7、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8、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告。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定期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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