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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关办公桌椅采购标准(机关单位办公桌椅采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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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3 09: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机关单位办公桌椅采购标准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能不能配置好点的办公家具,标准是什么,什么该配什么不该配,这次的规定都很明确。
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1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另外,文件还明确提出,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2. 机关单位办公桌椅采购标准规范
中央对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数量、价格、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标准更严更细!今后,中央单位在采购或者配置办公设备可要注意了,千万别超标。
01
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室设备:电脑最少要用6年,台式车的价格上限5000元
通知要求,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通知还对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配置作了规定。明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复印机的价格上限为35,000元,并且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02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能不能配置好点的办公家具,标准是什么,什么该配什么不该配,这次的规定都很明确。
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1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另外,文件还明确提出,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3. 事业单位购买办公桌椅标准
事业单位人员办公桌大小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办公室大小有规定,办公室面积不能过大,办公桌的大小都是根据办公室的大小和办公人员的多少来定,面积稍大点人员少的办公室可以买大点的办公桌,面积小的办公室就需要买小点的办公桌。
4. 干部办公桌椅采购标准
  办公家具采购是否必须招标根据采购金额和采购的采购方来定,如果是民营企业或个人采购,可以不经过招投标流程,直接询价招标采购。
如果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采用国有资金的采购,在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之后才能确定。
5.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桌椅购买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包括以下6方面:
(一)人员经费支出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非财政全额负担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经费支出。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高温补助、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误餐费、租赁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维护费、劳务费、咨询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1.办公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办公耗材等办公用品支出。
2.印刷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居民健康档案资料、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手册及各类管理人群随访表等。
3.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摊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
4.邮电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以及邮寄费,如:资料邮寄费、电话随访通讯费、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管理网络通讯费、基本公共卫生直报系统网络及软件维护费、系统托管费等。
5.差旅费和误餐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发生的差旅费及误餐费等。
6.会议培训费
参与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和培训活动,发生的会议培训费,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城乡居民、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医开展的讲座、培训等开支。
7.交通及车辆运行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租车、过路、维修、税费等费用。
8.租赁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租赁费,如: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及举办健康教育讲座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租赁费、各项目信息系统租用费等。
9.设备维修维护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设备维修费,如:健康一体机、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维修费,设备维修单件单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
10.其他公用经费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开支的其他费用。如:传染病应急物资开支、卫生防疫、监督工作服、清洁服品、健康教育展板、音像资料、宣传用品、宣传广告等。
(三)卫生材料支出
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棉签、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用药品等。
(四)低值易耗品
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可多次使用不改变实物形态,而单位价值又低于固定资产起价标准的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访视包、儿童体检秤(电子)、儿童身高体重秤(电子)等。
(五)低值设备支出
为提高服务能力,购置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单台件价格不超过单价最高限额5万元的小型医用设备、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
如健康一体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视机、DVD机、照相机、摄像机、血压和血糖检测设备、便携式B超、心电图机、多功能巡诊箱、手持机、空调、电动车、摩托车等公共卫生服务设备。
其中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参照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遵循“必须、适用、适量”原则,经同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适当配置。
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出
由家庭医生团队向城乡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落实20元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作为绩效工资增量。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6. 机关单位办公桌椅釆购标准
公职人员办公设备、家具等配置标准,请对照检查,别超标!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早已执行新的标准。中央对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数量、价格、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标准更严更细!
最新的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新标准,地方也要参照执行。今后,采购或者配置办公设备可要注意了,千万别超标。
(1)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室设备:电脑最少要用6年,台式的价格上限5000元
通知要求,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上限为7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通知还对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配置做了规定。明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复印机的价格上限为35,000元,并且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2)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能不能配置好点的办公家具,标准是什么,什么该配什么不该配,这次的规定都很明确。
司局级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45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1500元,书柜1人2组不能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办公桌价格不能超过3000元,办公椅不能超过800元,书柜1人1组不能超过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为15年。
另外,文件还明确提出,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3)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是不是就可以马上更换了?
最低使用年限是怎么确定的?通知明确,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坏了怎么办?通知要求,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达到使用年限就可以马上更换了?通知说,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同时,通知指出,这个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办公配置标准
根据文件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另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至于驻外机构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则另行制定。
以后中央行政单位的办公配置标准是这样的:
7. 办公室桌椅采购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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